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四条 国家、市重点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确需采伐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树种的,报市级主管部门批准,国家一级保护树种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
禁止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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