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园林绿地和苗圃。确需占用的,须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地手续,并按规定给予补偿。因用地造成树木损毁的,应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经批准在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物品等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或者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绿地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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