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