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火灾,防治病虫害,巩固绿化成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