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五条 禁止毁林开荒。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种植者逐步退耕种树、种草、恢复植被。难以退耕的,应逐步改为梯土耕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