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二十七条 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育林费,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设。没有林地的单位,可与地方联合造林;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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