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绿化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依靠科学技术,实行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