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六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六条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和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