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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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第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含行政执法机关、授权和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
第五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三)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四)认定行政执法机...
第六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六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登记审查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七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
第八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八条 建立并实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在施行一年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
第九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九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每年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在同年十二月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
第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
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
第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
第十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三条 对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监督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并报告结果。
行政...
第十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对被监督事项进行调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询问行政执法机构有关人员,可以询...
第十五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下列问题,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一)对未取得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从事执法工作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依法纠正,...
第十六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六条 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纠正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
第十七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和...
第十八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第十九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九条 对于严重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违法行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查处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复议、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接受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在十个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对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申请复查。
作...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保障本条例实施。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