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
(一)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在实施行政许可、认证、征收、处罚、强制、裁决、发放安置补偿费、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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