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在执法中发生的职责争议,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或有权机构申请协调,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行政执法争议未协调或者裁决之前,除关系公共安全或公民人身安全外,行政执法机构不得单方作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