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依法应当由行政复议、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机关处理;接受机关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