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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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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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