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构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情况;
(八)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九)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