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七条

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七条 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机构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备案审查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并报本系统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报其所属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应当将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报市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审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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