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损坏防护标志和护林碑牌的,责令恢复标志和护林碑牌,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