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相当于施工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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