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用材林、薪炭林、经济林实行集约经营、综合利用,以发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防护效益。用材林实行小面积皆伐或择伐,采伐后应在两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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