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三条 新造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在五年内禁止砍柴、放牧。期满后,可在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以改善林分结构和卫生条件为目的的卫生伐、抚育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