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防护林禁止皆伐。根据森林培育的需要或者遭受自然灾害特别严重的防护林,可以实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后的郁闭度,应保持在零点六以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