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长江防护林营造后,需要封山护林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实行封山护林。封山护林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长江防护林营造后建立管护组织,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和经费。 长江防护林的标志和护林碑牌,任何人不得损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