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租赁、拍卖集体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