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租赁、拍卖国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租赁、拍卖集体所有宜林荒山使用权造林的,由享有荒山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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