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民在自留山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村民所有。已划给村民造林的自留山,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决定的期限内未造林,由集体组织营造的,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