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有宜林荒山由国有单位造林,或由国家提供资金单位或个人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承包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所有;以合作、合资等形式造林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国有宜林荒山由单位或个人租赁、购买使用权造林的,其林木所有权归租赁、购买者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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