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五章 林权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宜林荒山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逾期一年仍未造林的,宜林荒山由其所有者收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