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防护林内进行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