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特种用途林应适时进行促进林木生长的抚育伐、卫生伐、更新伐,可以采取以充分发挥林木特定用途为目的的修枝、整形等措施,严禁以用材为目的的采伐。
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严禁采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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