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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