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需要,每年通过预算安排相应资金,用于长江防护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用好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扶持资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