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防护林体系档案,定期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建设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