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当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一)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飞机播种造林,当年有苗面积占有效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每亩有苗四百株以上,飞播后第五年每亩保存幼树不得少于二百株;
(三)封山育林区面积不得小于三百亩,封山育林后三至五年郁闭度达到零点四以上;
(四)低产低效林改造三年后,目的树种株数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乔灌草郁闭度不低于零点四。
(一)人工造林三年后,保存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二)飞机播种造林,当年有苗面积占有效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每亩有苗四百株以上,飞播后第五年每亩保存幼树不得少于二百株;
(三)封山育林区面积不得小于三百亩,封山育林后三至五年郁闭度达到零点四以上;
(四)低产低效林改造三年后,目的树种株数占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乔灌草郁闭度不低于零点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