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采用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在宜林荒山造林的,应签定合同,并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完成造林任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