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负责实施,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施工负责人责任制,保证建设进度和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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