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推行多种造林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国家鼓励以竹、木为原料的生产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