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推行多种造林形式,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租赁、购买宜林荒山的使用权造林。
国家鼓励以竹、木为原料的生产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造林,建立原料林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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