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造林的自留山、责任山,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实行合作造林,也可以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转包他人造林。
农村村民在自留山、责任山上营造防护林,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长江防护林施工设计要求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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