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区内的宜林地,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重庆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落实造林营林绿化责任。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