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应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和作业设计实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动的,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建设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