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和市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计划提前一年编制施工作业设计,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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