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