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决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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