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总体规划和施工作业设计的;
(二)违法批准对防护林实行皆伐的;
(三)贪污、挪用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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