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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