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