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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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综合治理、规范引...
第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五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研究解决...
第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摊...
第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鼓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加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
第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九条 申请登记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
第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条 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倒卖、...
第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
第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三条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
第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
第十五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小作坊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
第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对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实施控制。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
第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 新投产、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加工首批食品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
第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如实记录销售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
第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盛放该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贴标或者挂牌等方式标识生产者...
第二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食品小作坊在销售食...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在其生产经营场所销售其生产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章 食品小作坊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按照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就业的原则,统筹规划,建...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和相关要求,会同市政管...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八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九条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一条 食品摊贩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整...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二条 在学校、医院、建筑工地、居民住宅区、旅游景区等特定区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特...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三十三条 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纳入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现场检查、抽样...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依法规范食品摊贩的占道经...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食品安全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食品小...
第四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食品...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从业人...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保护好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证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
第五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
第六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