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六条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自开展经营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并发放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称备案卡)。
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的姓名、经营地址、经营时段、经营品种、联系方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等信息。
备案卡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
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摊贩不需要办理备案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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