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章 食品摊贩 第二十七条 食品摊贩应当在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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