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构成行政拘留相关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