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