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已经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