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存在故意隐匿、伪造、毁灭证据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