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或者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登记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