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国家和本市禁止经营的食品,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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