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未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备案卡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